对补征的企业所得税款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年度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逾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9〕106号)第九条规定,“对补征的企业所得税款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年度计算。”
因此,计算对补征的企业所得税款加收的利息时,应当按照税款所属年度计算,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利息,直至税款缴清之日止。
例如,某企业2023年1月1日被查出202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补缴税款100万元。则对该100万元补缴税款加收的利息应当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缴清税款之日止。
对补征企业所得税款加收的利息支出计算
企业因申报错误或漏报导致补征企业所得税款,税务机关按照补征税款金额加收利息。利息支出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支出 = 补征税款金额 × 利率 × 利息天数
其中:
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
利息天数:从补征税款下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的自然天数。
案例:
某企业因漏报收入被补征企业所得税款100万元,补征税款下达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实际缴纳日期为2023年5月1日。
当时的一年期LPR为4.65%,则该企业需加收的利息支出为:
利息支出 = 100万元 × 4.65% × 120天 = 55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
利息支出计入企业财务费用科目。
利息支出不可抵扣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在补缴税款时一并缴纳利息支出。
对补征企业所得税款加收的利息支出计入
企业因漏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补缴税款时,税务机关还会加收利息。该利息支出在会计处理上应当作为财务费用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借款费用》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记入当期损益。因此,对补征企业所得税款加收的利息支出,应当在补缴税款时记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补征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该利息支出与补征企业所得税款不同,不属于税款的性质。因此,在计提所得税费用时,不应将该利息支出计入所得税费用中。
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将该利息支出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