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
为遏制关联企业通过高额利息支出转移利润、避税等行为,税务机关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是指具有控制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企业。所谓控制关系,是指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拥有以下关系之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
拥有该公司的股东会表决权的50%以上
拥有该公司的董事会席位或其他形式的董事会控制权
关联企业之间的特殊关系包括:
有相同的董事、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
有共同的业务活动或商业目的
存在长期或大额的关联交易
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贷款用于取得免税收入
利率明显高于类似交易中独立企业之间的利率
贷款期限明显长于独立企业之间贷款的期限
通过规定关联企业间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税务机关旨在打击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转移定价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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