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贷款,实质借贷,引发诉讼争议。
原告典当行与被告借款人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借款人以珠宝首饰作为质押物,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借款逾期后,典当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原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典当借款合同本质上是一份借贷合同。虽然合同中称之为典当,并约定以珠宝首饰作为质押物,但借款人并不处分珠宝首饰的所有权,仅作为担保,且典当行对珠宝首饰拥有占有权,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而非典当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借款人应向典当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同时,典当行应返还珠宝首饰给借款人。
本案判决对典当行业具有警示意义。典当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性质,不得以典当之名行借贷之实。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将根据合同的实质内容进行认定,而非合同的名称。
典当纠纷是否适用民间借贷规定,一直存在争议。
一方观点认为,典当应适用民间借贷规定。典当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借贷行为,典当人将其财产交给典当行抵押,换取借款,本质上与民间借贷相同。因此,对于典当纠纷,应参照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另一方观点则认为,典当不宜适用民间借贷规定。典当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特殊交易类型,有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典当行作为商业机构,具有专业知识和风险承担能力,对典当物的保管、评估和处置等方面有专门的制度。若将典当纠纷简单地适用民间借贷规定,可能不适应典当交易的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判例中指示,对于典当纠纷,应区别对待。对于典当期限较短、担保物价值较高的典当行为,可参照适用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对于典当期限较长、担保物价值较低的典当行为,应参照适用于担保物权的法律法规。
对于典当纠纷是否适用民间借贷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典当行为的性质、期限、担保物的价值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判断。
典当行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审理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典当行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典当行发放贷款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典当行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放贷款,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因此,典当行发放贷款时,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典当行发放贷款的利息计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如果借款人未提出异议或者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利率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因此,典当行发放贷款时,如果借款人未提出利息过高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第三,典当行违法发放贷款的后果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活动而提供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出借行为无效。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活动的,出借人明知的,人民法院除认定出借行为无效外,并应当支持借款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但本金可以收回。因此,典当行违法发放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贷款合同是否无效,并处理利息和本金。
司法解释的适用,有利于规范典当行发放贷款行为,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