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
第五章 贷款期限
第六章 贷款利率
第七章 贷款用途
第八章 贷款申请
第九章 贷款审批
第十章 贷款发放
第十一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章 贷款违约
第十三章 罚息
第十四章 其他
附则
一、贷款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可申请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1.具有镇江市常住户口或有效的居住证;
2.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
4.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5.符合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条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及其配偶在镇江市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60平方米;
3.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且月收入不低于家庭月供的2倍;
4.借款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借款人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6.借款人符合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借款人及其配偶家庭年收入的20倍,且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五、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六、贷款用途
贷款只能用于购买镇江市范围内的新建、二手商品房,不得用于非住房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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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对象
具有镇江市常住户口或合法稳定住所,在镇江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至少连续缴存6个月的职工。
贷款用途
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贷款额度
首次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借款人家庭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已有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借款人家庭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
贷款期限
购买、建造类:最长30年。
翻建、大修类:最长10年。
贷款利率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还款方式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担保方式
抵押担保:抵押借款人家庭拥有的商品住房或非住宅用房等。
双人担保: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申请贷款并提供双方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
申请流程
1. 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中心审核贷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3. 借款人与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4. 中心发放贷款资金,并监督贷款使用情况。
其他说明
借款人需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借款人家庭收入与贷款额度、还款能力相匹配。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
以上规定如有修改,以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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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镇江市户籍人员或在本市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的非镇江市户籍人员。
2. 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3. 贷款申请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应连续足额缴存满12个月。
4. 具有符合要求的贷款担保。
5. 符合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
1. 首次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2. 首次贷款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3. 二次及以上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4. 符合条件的无住房职工家庭或城镇低收入职工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30年。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五、贷款担保
贷款人可提供如下担保方式之一:
1. 住房抵押担保;
2. 连带担保;
3. 抵(质)押加连带担保;
4.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六、贷款审批程序
1.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填写《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 贷款中心受理申请,审核材料,调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3. 贷款审批委员会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
4. 贷款审批委员会做出贷款审批决定。
5. 贷款中心根据审批决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七、贷款管理
1.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 贷款人应按照《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资金。
3. 贷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贷款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或采取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