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条未约定利息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而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又未约定不支付利息,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该利息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实践中,借条未约定利息的情形较为常见。对此,出借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张利息:
1. 向法院起诉。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决借款人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 协商解决。出借人也可以与借款人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谈判,约定一个利息率。该利息率不能高于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3. 向调解委员会或仲裁机构申请。出借人可以向调解委员会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调解委员会或仲裁机构会主持调解或仲裁,帮助双方达成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期限为三年。从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三年,出借人将丧失主张利息的权利。
民法典为出借人提供了多种途径以保护其利息权利。出借人在遇到借条未约定利息的情形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民法典:借款未约定利息可否主张
民法典第683条规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按照法定利率支付利息。法定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则借款人应当按照法定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能以未约定利息为由拒绝支付利息。
需要指出的是,法定利率并不等于零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一个动态调整的利率,会根据市场情况而变化。因此,借款人应当及时关注法定利率的变化,以免误认为未约定利息就无需支付利息。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已明确表示不需要支付利息,或者双方在贷款期间已明确约定免除利息,则借款人可以免除利息支付义务。
民法典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按照法定利率支付利息。借款人不能据此拒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