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自2023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旨在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公告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微企业促进法》规定认定的小微企业。
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包括小微企业经营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科技创新贷款、绿色发展贷款、知识产权贷款、首贷贷款和续贷贷款等。
公告强调,享受免税优惠的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已取得金融许可证或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认定;
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符合小微企业融资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将减轻小微企业的利息负担,激发小微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的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规定的企业,即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
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贷款是指国家财政提供的贴息贷款,包括以下类型:
小微企业普惠贷款: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且贷款利率低于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贷款。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且贷款利率低于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贷款。
金融机构应按月汇总符合免税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并在纳税申报时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此政策旨在减轻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金融机构应积极落实该政策,为小微企业提供更优惠的贷款服务。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适用本通知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为:
1.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2. 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
3. 资产总额不超过1亿元。
三、免税方式
免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 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贷款业务实际发生额,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 保险法人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保证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四、政策解释
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本通知所称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不包括担保利息收入和逾期利息收入。
五、其他规定
本通知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