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保障职工住房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个人贷款。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2. 有明确的购房目的和还款能力;
3. 征信良好,无不良贷款或其他债务纠纷;
4. 符合申请人居住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四条 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还款能力和购房价格综合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80%。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五条 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期限
第六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六章 贷款还款
第七条 贷款采取按月还款的方式。还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贷款人应按时足额还款,逾期还款将产生罚息。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贷款全过程进行监管,包括贷前审核、发放、还款管理、逾期处理等。
第十条 申请人应及时提交贷款相关资料,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 为规范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三条 个人贷款分为以下类型:
(一)购买自住住房贷款;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三)偿还自住住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德阳户籍或拥有德阳市有效居住证;
(二)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并保持当前缴存状态;
(三)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
(四)贷款用途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有明确的还款保证。
第五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第六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心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八条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中心将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话催收;
(二)上门催收;
(三)诉讼追收。
第十条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第三章 贷款审批
审批程序
审批时限
第四章 贷款发放
发放条件
发放方式
发放金额
第五章 贷款还款
还款方式
还款期限
提前还款
第六章 贷款担保
担保方式
担保人资格条件
第七章 贷款合同
合同内容
合同效力
第八章 贷款监督管理
贷款使用监管
贷款风险预警
第九章 贷款违约处理
违约情形
违约处理
第十章 附则
本细则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维护职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住房公积金提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延期还款作为抵押,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活动。
第二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居住证;
(二)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三)申请贷款时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五)已购或拟购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
(六)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购房合同或购房意向书;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第三章 贷款发放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形式为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逾期还款将产生罚息。
第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一)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
(三)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购房以外用途的;
(四)借款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或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