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为买卖实为借贷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明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一直存在争议。
一方面,主张构成虚假诉讼的观点认为,明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违反了真实性原则,当事人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掩盖借贷关系的本质,涉嫌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而且,此种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不仅可能导致诉讼程序被终止,还可能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主张不构成虚假诉讼的观点认为,明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程序无效。只要买卖合同本身合法有效,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买卖合同掩盖了借贷关系,也不应认定为虚假诉讼。况且,借贷关系本身也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以买卖合同的形式实施借贷,只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变通行使方式。
实务中,法院对于明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为买卖;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
买卖合同履行是否具有借贷的特征;
当事人是否有规避法律的目的。
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买卖的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为了借贷而设立,且当事人明显有规避法律的目的,则法院可能认定构成虚假诉讼。反之,如果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买卖的意思表示,即使买卖合同掩盖了借贷关系,也一般不认定为虚假诉讼。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法律认定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以买卖合同为名,实际上约定借贷关系的情况,这被称之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对于此类合同,法院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至关重要。
判断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合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借款人有急需资金的迫切意愿,而对方抓住这一点提供资金帮助。
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资金交付后,借款人实际对资金享有支配、使用权。
当事人之间存在利息给付约定,但以商品买卖差价的形式体现。
合同内容不符合买卖合同的本质特征,如标的物不具有商品属性、买卖双方之间无实际交易关系等。
如果上述因素同时存在或占多数,则法院一般会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合同。这种认定的意义在于:
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借人利用买卖合同的名义掩盖借贷关系,规避借贷法律的限制。
维护合同的真实性:禁止当事人通过虚假合同规避法律监管,损害他人利益。
确保金融秩序:防止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披着买卖合同的外衣进行。
对于经法院认定为借贷的名为买卖合同,其法律后果包括:
适用《合同法》关于借贷合同的规定,包括利息限制、催款程序等。
出借人不能主张所有权或优先受偿权。
借款人违约时,其承担的责任为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
对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法院将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依法认定其法律性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真实性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名为买卖 实为借贷的法律后果
在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规避高利贷的法律风险,往往会采用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方式进行交易,即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掩盖借贷关系。这种行为往往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违反《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如果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掩盖借贷关系,就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构成高利贷罪
若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中存在高利息,则可能构成高利贷罪。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超过年利率36%的利率向个人或者企业发放贷款……”的,属于高利贷行为,轻则处以罚金,重则处以有期徒刑。
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由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无效,债权人无法通过买卖合同主张权利。如果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只能通过借款合同主张权利,但往往会面临举证困难等问题,导致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实质上是借款合同。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人可能会以买卖合同为由主张抵押权、留置权等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损害国家税收收入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往往会规避税收。因为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而借贷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这种行为损害了国家的税收收入。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不仅违反合同法规定,还可能构成高利贷罪,导致债权无法得到保障、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和损害国家税收收入。因此,应当规避此类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打着"买卖"幌子的实际借贷行为层出不穷。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事人以买卖合同为名义订立的合同,实际为借贷合同,应认定为借贷合同。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合同内容明确为借贷关系: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借贷要素。
合同签订背景表明借贷意图:合同签订前,借款人存在资金短缺,出借人有放贷意愿,且签订合同后借款人实际取得资金使用。
合同履行方式体现借贷特征:借款人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出借人没有实际获取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物"。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借贷期间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两线三区"利率限制。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当地民间利率水平,且借款人对借款用途缺乏合理说明,法院可认定借款利率无效,并按照当地民间利率水平确定,以此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效打击了假借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的违法行为,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