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来重视干部廉洁自律建设。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借贷行为。
根据《浙江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向个人或民间借贷,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或借用资金。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借贷行为。2022年,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了多起领导干部借贷违规典型案例,对当事人严肃问责。
浙江省纪委监委强调,借贷腐败是腐败问题的重要表现形式,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政治生态,必须坚决遏制。各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严的主基调,持续加强领导干部借贷行为监管,对违规借贷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维护党纪法规的严肃性。
广大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纪法规,增强防腐拒变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抵制违规借贷行为,以实际行动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浙江省关于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借贷的规定
为规范领导干部金融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领导干部,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适用本规定的人员。
二、禁止行为
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参与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个人名义或通过他人借贷、担保;
(二)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人等借款;
(三)为他人借贷提供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资信证明;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贷款提供便利或谋取利益;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借贷行为。
三、监管职责
(一)各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违规处理
违反本规定者,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本规定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规定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借贷行为规定
为规范领导干部借贷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党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直机关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 领导干部借贷应当本着自愿、合法、合理的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其他领导干部、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借贷;
(二)向配偶、子女及其家属、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好友担保或借贷;
(三)向金融机构借贷超过规定额度或利率;
(四)以借贷名义收受他人钱款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规借贷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借贷应当向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借贷人姓名、职务、借款时间、金额、用途、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定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