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逾期申报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5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或者申报不实,且已受过处罚的,再次发生纳税申报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从其受处罚之日起两年内发生的第二次逾期申报行为开始,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三年未发生逾期申报行为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二次逾期申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纳税申报管理办法》。对于已受过逾期申报处罚的纳税人,再次出现逾期申报行为的,滞纳金加收标准从第二次逾期申报行为开始提高至万分之五。
二次逾期申报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逾期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可处其应纳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其中,“二次逾期申报”是指纳税人第一次逾期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该纳税人在再次发生纳税申报义务时仍未按期申报纳税的行为。
二次逾期申报的处罚依据主要有两条:
1. 罚款金额:应纳税额50%以上5倍以下。该处罚金额比一次逾期申报的罚款金额(不超过应纳税额的5%)明显增加,体现了税务机关对二次逾期申报的从重处罚原则。
2. 加重处罚:二次逾期申报的纳税人除面临罚款外,还可能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如吊销税务登记证、禁止出境等。这种加重处罚旨在进一步威慑和惩戒纳税人,督促其及时申报纳税。
因此,纳税人应及时申报纳税,避免逾期申报带来的处罚。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申报,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避免因二次逾期申报而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申报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该处罚依据的法律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是制定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基本法律,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义务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职责。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纳税人逾期申报的处罚措施,旨在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纳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根据该条规定,纳税人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
1. 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逾期申报的时间长短;
逾期申报税额的大小;
纳税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
税务机关在对逾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的轻重。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不属于逾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