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是否适用于刑法193条?
刑法第193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要件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超越批准的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因此,网贷是否适用于该条罪名,关键在于网贷平台的行为是否属于"吸收公众存款"。
网贷平台的运作模式一般为:借款人向平台提出借款申请,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平台会将资金打入借款人账户。资金来自平台自身资金或向投资人募集而来。投资人通过购买平台发行的借款标的,向借款人提供资金。
从形式上看,网贷平台的运作模式与银行吸收存款相似,即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支付利息。网贷与银行存款存在本质区别:
资金用途:银行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银行自身经营,而网贷平台募集的资金用于借贷给借款人。
风险承担:银行存款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而网贷投资不享受类似保障,风险由投资人承担。
监管主体:银行受银监会监管,而网贷平台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因此,网贷平台的行为并非"吸收公众存款",而是借贷行为,不应适用刑法第193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一定收益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3条对网贷的适用
刑法第19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部分网贷平台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的心理,设置虚假贷款门槛,收取高额手续费,甚至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扣取其他费用。这些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193条,构成诈骗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网贷都适用刑法193条。如果借款人明知借贷平台存在欺诈行为,仍然选择借款,则不构成诈骗罪。如果借款金额较小,不构成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适用刑法193条。
因此,判定网贷是否适用刑法193条,需要结合以下因素:
是否存在欺骗手段:网贷平台是否隐瞒或歪曲事实,欺骗借款人。
借款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借款人的主观意图:借款人是否明知借贷平台存在欺诈行为。
司法实践中,轻微的网贷欺诈行为一般以行政处罚为主,例如罚款吊销执照。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会适用刑法193条追究刑事责任。
网贷平台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借款人也应保持警惕,仔细甄别网贷平台的资质和贷款条款,避免落入诈骗陷阱。
网贷逾期不会触犯刑法第19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第224条(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193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罚款。本罪的主体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网贷逾期者不属于该主体范围。
刑法第224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罪的主体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网贷逾期者没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网贷逾期是一民事违约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债务人逾期不还款,债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索债务,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贷是否适用于刑法193条
网络借贷(网贷)近年来发展迅速,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对于网贷是否适用刑法第193条高利转贷罪,目前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主张适用的观点认为:
1. 网贷本质上属于借贷行为。高利转贷罪的核心是“高利”出借,而网贷平台提供的资金本质上是借款,符合出借行为特征。
2. 网贷存在高利转贷的风险。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层层转贷,提高借款成本,达到高利转贷的目的。这种行为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主张不适用的观点认为:
1. 网贷受专项法规约束。网贷行业已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等专门法规,刑法第193条不应适用于此。
2. 难以认定高利。网贷平台的利率通常较高,但是否达到刑法中规定的“高利”标准,缺乏明确的界限。认定高利的难度较大。
3. 处罚过严。高利转贷罪属于刑事犯罪,一旦定罪将面临较重的刑罚。对网贷行业适用该罪名,会对行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司法实践探索: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网贷是否适用刑法第193条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一些法院认为网贷属于高利转贷行为,予以定罪;另一些法院则持不同意见。
对于网贷是否适用刑法第193条,目前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解释。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网贷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并慎重适用该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