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资金利息最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使用回转资金的单位,其回转资金利息收入应当缴回国库。
回转资金是指国家拨付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用于开展依法应当由其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资金。回转资金利息收入是指回转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回转资金利息收入缴库具体要求如下:
1. 应缴范围:回转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包括活期存款利息、定期存款利息等。
2. 缴库主体:回转资金使用单位。
3. 缴库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 缴库方式:通过国库集中收付系统划缴国库。
缴库回转资金利息收入可以减少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利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从而更加合理地利用公共资金。
财政部还要求相关单位加强对回转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回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执行回转资金利息最新法律规定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22〕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回转资金利息的最新法律规定如下:
一、利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回转资金利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规定统一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私自使用回转资金利息。
二、回转资金利息划转方式
回转资金利息应划转至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具体划转方式由财政部门确定。转账时应注明资金性质为“回转资金利息”。
三、利息分配使用
回转资金利息上缴国库后,按照预算安排统筹用于各级政府预算内支出,不得用于弥补回转资金的不足。
四、加强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回转资金利息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杜绝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违规处罚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截留、挪用或私自使用回转资金利息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回转资金利息的管理,防止资金浪费和不当使用,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执行回转最新法律规定及案例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经审查认为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认为成立的,应当裁定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执行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申请执行异议的合法权益。
案例
案例1:
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房屋进行拍卖,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屋已于执行程序启动前转让给第三人。法院经审查,确认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已转让,故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案例2:
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冻结,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称其银行存款已用于清偿债务。法院经审查,确认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已清偿部分债务,故裁定准许执行异议,并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
要点
执行异议应由有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提出。
执行异议人需提供证据证明执行异议成立。
法院应审查执行异议的成立与否,并作出相应裁定。
执行异议准许后,原则上解除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