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中应当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否应计入案件受理费,存在不同观点。有的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只应包括诉讼费和仲裁费,不应包括利息;有的观点认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而受到的损失,应计入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5条规定:“起诉的时候,原告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将其计入诉讼请求的范围。计算案件受理费时,应当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入。”这一规定明确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计入案件受理费,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民事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后果,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而受到的损失,不应由债权人自己承担,而应由债务人承担。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入案件受理费,可以充分体现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补偿原则,有利于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入案件受理费,还可以提高债务人的违约成本,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债务人知道自己的违约行为将导致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在案件受理费中,从而增加自己的诉讼成本,就会更加重视债务的履行,从而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入案件受理费,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案件受理费是否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一直以来存在争议。
主张计算利息的观点认为:
受理费是当事人依法应交纳的费用,具有债权性质。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债务到期未履行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并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属于债务人迟延履行应承担的费用,应当计入债务本金,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反对计算利息的观点认为:
案件受理费是一种诉讼费用,不具有债权性质。
《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案件受理费应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通常是一次性收取,不涉及迟延履行问题。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级法院的判决实践也存在分歧,有的计算利息,有的不计算利息。
考虑到案件受理费的性质以及《民法典》关于利息的规定,笔者倾向于支持计算利息的观点。案件受理费虽然是诉讼费用,但实质上已构成债权,债务人迟延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责任。
案件受理费的迟延履行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清偿债务,逾期未清偿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倘若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需要向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那么,案件受理费能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呢?
一般情况下,案件受理费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因为案件受理费不是债务,而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或执行的费用,不属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范畴。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案件受理费可能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例如,当事人恶意拖欠案件受理费,且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罚款部分可以计收迟延履行利息。
对于已经生效的司法调解书,倘若当事人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向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此时,案件受理费可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因为司法调解书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拒不履行司法调解书的行为属于迟延履行。
案件受理费一般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但如果存在恶意拖欠或拒不履行司法调解书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计算迟延履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