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信贷业务管理,维护贷款人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乱收费用的认定
1. 未经借款人同意,强行收取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等名义的费用;
2. 以“代办费用”、“评估费用”、“担保费”等名义收取明显高于实际支出的费用;
3. 强制借款人向指定机构或个人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并收取佣金、提成等费用。
二、处理程序
1. 借款人发现乱收费行为后,应及时向贷款机构提出异议;
2. 贷款机构收到借款人异议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3. 若调查核实属实,贷款机构应当即停止乱收费行为,并返还已收取的乱收费费用;
4. 对乱收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贷款机构,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撤销贷款许可证等。
三、监督管理
监管部门负责对信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对贷款机构进行检查;
监管部门应受理借款人有关乱收费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维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荔县信用社乱收贷款案件处理办法解读
为规范贷款发放行为,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荔县信用社发放的全部贷款业务。
二、禁止行为
信用社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收取与贷款无关的费用,如手续费、评估费、管理费等;
2. 强制借款人购买保险或理财产品;
3. 未经借款人同意,擅自增加贷款金额或利率;
4. 以各种名义向借款人收取高于合同约定的利息。
三、违规处罚
信用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
1. 收取与贷款无关费用的,处以罚款;
2. 强制借款人购买保险或理财产品的,处以罚款,并责令退还相关费用;
3. 擅自增加贷款金额或利率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恢复原合同约定;
4. 以各种名义向借款人收取高于合同约定的利息的,处以罚款,并责令退还多收利息。
四、投诉举报
借款人认为信用社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县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大荔县信用社乱收贷款案件处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荔县信用社乱收贷款案件的处理。
二、处理原则
1. 坚持依法依规,维护贷款秩序。
2. 规范贷款行为,杜绝乱收贷款。
3. 保护贷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三、处理流程
1. 受理投诉:贷款人发现乱收贷款情况,可向县信用社监管部门或县纪委监委投诉举报。
2. 调查核实:监管部门或纪委监委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查清事实。
3. 处理处罚:经调查核实确有乱收贷款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
4. 追缴返还:对已乱收的贷款,应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追缴返还。
四、责任追究
信用社工作人员、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监督检查
县信用社监管部门和县纪委监委应加强对贷款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乱收贷款行为,维护贷款秩序。
六、附则
本办法由大荔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针对大荔县信用社乱收贷款案件,有关部门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调查取证:
- 成立专项调查组,深入调查乱收贷款的具体情况和涉及人员。
- 调取相关资料,核实贷款发放、收回等记录。
- 约谈涉事人员,了解事实真相。
追究责任:
- 根据调查结果,对直接负责乱收贷款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免职、降职、开除等。
- 追究监管不力的相关领导责任,加强对贷款发放的监督管理。
退还多收款项:
- 要求信用社立即退还从借款人擅自多收取的贷款利息和费用。
- 监督信用社建立退还机制,确保所有多收款项都能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加强监管:
- 完善贷款发放审批流程,严格控制贷款风险。
- 加强对信用社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贷款业务规范性。
- 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借款人的合理诉求。
后续工作:
- 加强对信用社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 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保障借款人合法权益。
- 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防范乱收贷款等违规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