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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典法借贷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贷利率)



1、民典法借贷利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贷利率

3、民法中关于借贷利率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借贷利率的规定:

第一,禁止高利贷。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经过协商可以约定期限内的利率,但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第二,利率可以约定,但必须明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三条规定,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收取利息。利息按年计算,借款期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

第三,逾期利息另行约定。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四条规定,借款人逾期还款的,除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外,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借贷双方可以约定罚息。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五条规定,出借人可以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应当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借款本金的20%。对于超过20%的部分,可以申请法院适当减少。

第五,限制借款人重复支付利息。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返还义务,出借人催告后超过3个月仍未返还的,出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借款人在解除合同后仍应当履行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但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总额超过借款本金的,可以向出借人请求返还已支付利息超过本金部分。

4、民法典对借贷利率的规定

民法典对借贷利率的规定

民法典对借贷利率做出明确规定,旨在规范借贷市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法律对高利放贷的定义为: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举有效遏制了高利贷行为,维护了借款人的利益。

二、利率约定原则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利率。约定利率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显失公平。如果未约定利率,则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

三、法定利率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利率的,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规定为未约定利率的情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保障了借贷关系的稳定性。

四、超过法定利率的后果

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36%),超出部分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部分的利息。

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利率的价格转让债权的,视为变相高利放贷,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高利放贷行为的表现形式。

综上,民法典对借贷利率的规定既明确了原则,又保障了公平,有效规范了借贷市场,保护了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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