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超过36%的部分无效。
该解释的核心在于将民间借贷与投资进行区分。最高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应当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债务人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质上是一种借贷关系。而投资则表现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债务人利用该资金进行一定期限的经营活动,并按照约定比例分配经营所得,本质上是一种投资关系。
此次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有助于遏制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贷现象,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妥善处理此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解释仅适用于民间借贷关系,对于其他类型的金融活动,如股票、期货等,不适用该解释。
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最高法院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条款。该条款指出,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形式掩盖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如果以借贷的名义从事上述非法活动,法院将不予认可。
这一司法解释旨在维护金融秩序,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以投资、理财、委托理财等名义,但实质上是民间借贷,那么法院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法院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标的物的性质:是否具有投资性质,是否符合投资的风险特性。
利润分配方式:是否以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利润分成等方式支付。
回报来源:是否来自于标的物的经营收益、还是来自于其他不确定的来源。
资金募集方式:是否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是否承诺保本保息。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以投资名义进行的民间借贷都属于“最高法院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院将根据具体案情、综合上述因素进行判断,从而认定民间借贷的真实性质。
最高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章 借贷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条 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四条 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借贷合同成立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标的物合法;
(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 借贷合同的内容
第五条 借贷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借款种类、金额和币种;
(二)借款期限;
(三)利息约定;
(四)还款方式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章 利息
第六条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息,但借贷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五章 借款的偿还
第八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九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人不得收取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迟延利息。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十二条 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