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利息、红利、偶然所得适用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利、利息、红利和偶然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
股利:
境内企业向个人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个人股东支付的股票股利,按照其股息收益率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
储蓄存款及国债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债券利息,按照相应利息收益率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
红利:
分红合作社向个人社员分配的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形式的红利,按照其收益率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包括中奖所得、比赛获奖所得、有价证券转让所得等。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举例:
王女士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收到该公司派发的每股1元现金股利,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先生持有某企业债券,每年可获得利息收入1000元,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20% = 200元。
张女士参加某比赛获奖5000元,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20% = 1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税率仅适用于居民个人。对于非居民个人,则按照更优惠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均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这三类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以每笔收入额为准。
股息所得:
股息所得是指个人从其持有的股份中获得的收益。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或每季度所取得的股息收入额。
红利所得:
红利所得是指个人从其持有的债券、基金等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取得的红利收入额。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非经常性且偶然性收入,包括中奖奖金、利息收入、劳务报酬等。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取得的偶然收入额。
应纳税额计算:
对上述三类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应纳税额计算方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股息和红利所得,企业在支付时已预缴了5%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已预缴的税款。
例如:个人取得一次股息收入为10,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应纳税额为2,000元。由于企业已预缴了500元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实际应纳税额为1,500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利息所得:
银行存款利息:0.05%
国债利息:0%
企业债券利息:0%
其他利息:0.05%
股息所得:
上市公司股票股息:0%
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息:20%
红利所得:
红利:20%
减免政策:
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每年免征利息税额5,000元。
个人取得的股息所得,每年免征股息税额10,000元。
计算方式:
应纳税额 = 所得金额 × 适用税率 - 免征额(如适用)
例子:
张女士有一笔银行存款,存款金额为100,000元,年利率为3%。
利息所得:100,000元 × 3% × 1年 = 3,000元
应纳税额:3,000元 × 0.05% - 5,000元(免征额) = 0元
因此,张女士这笔利息所得无需缴纳利息税。
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均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所得
利息所得,是指纳税人从银行、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税率为20%。
股息所得
股息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税率为10%。
红利所得
红利所得,是指纳税人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红利收入。税率为20%。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纳税人偶尔取得的、在一定时间内不重复发生的所得,包括彩票中奖所得、偶然所得的奖金等。税率为20%。
纳税人取得上述所得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利息所得,金融机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得,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个税起征点,起征点为5000元/月。对于超过起征点的部分,才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