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参与主体不包括:
1. 金融机构: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等。
2. 政府机关:各级政府及其下属单位。
3. 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医院、研究机构等。
4. 社会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5. 慈善机构: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
6. 非营利组织:基金会、公益社团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以资金出借和返还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参与主体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受法律法规限制。而上述机构由于性质特殊或法律限制,不具备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
民间借贷参与主体不包括的内容
民间借贷中,排除在参与主体之外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它们属于公法主体,其借贷行为属于国家行为或行政行为,不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2. 刑满释放、缓刑考验期间的自然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为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对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自然人及其在刑满释放、缓刑考验期间借贷行为,不予支持。
3.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必须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方能生效,如果未成年人擅自实施民间借贷,则其行为无效。
4.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法律上缺乏独立行为能力的主体,不能实施有效的意思表示,因此也不具有民间借贷资格。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
如果民间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行为无效,不受到法律保护。例如,从事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借贷行为。
在民间借贷参与主体中,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刑满释放、缓刑考验期间的自然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均不属于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
民间借贷参与主体不包括:
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等。
企业法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具有公共属性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
政府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人大、政协等。
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参与非法集资、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未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聋哑人且未能设立监护人)。
社会上的高利贷组织。
民间借贷参与主体不包括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通常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以下方面不属于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
1.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属于国家机构,其借贷活动受《国家机关公有财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一般不参与民间借贷。
2.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其借贷活动必须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3.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尚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借贷行为依法无效。因此,未成年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法院或其他有关机构依法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借贷能力受到限制,其借贷行为可能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法院或其他有关机构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借贷行为无效。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范围可能会因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具体情况以适用法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