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个人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在福建省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申请条件:
具有福建省户籍或在本省稳定工作1年以上;
已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按时还款的能力;
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或逾期还款记录;
已提交购房合同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购房情况及家庭收入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还款方式: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其它规定: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缴存证明、收入证明、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
职工在偿还公积金贷款期间,不得转让或出售所购住房。
职工逾期还款,将按照逾期还款利率加收利息。连续逾期超过3个月,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收回贷款。
以上政策仅供参考,具体以福建省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为准。请在申请贷款前仔细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三条 具有福建省城镇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以上;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记录良好;
(三)购买自住住房,且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限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五条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实际支出的70%。对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价款的70%。
第三章 贷款审批
第六条 贷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审合格后,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八条 经审批通过的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
第九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贷款台账,对贷款发放、使用、还款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每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使用情况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