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平台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贷款平台业务,保障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贷款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向出借人提供借款信息的平台,并提供借贷撮合、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章 贷款平台的业务规范
第三条 贷款平台应当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方可经营贷款业务。
第四条 贷款平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贷款平台应当建立风控体系,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防范风险。
第六条 贷款平台应当向出借人和借款人真实、全面地披露借款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诱导借贷。
第三章 贷款平台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贷款平台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数据分析等。
第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有权要求贷款平台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配合调查。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贷款平台,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暂停或停止业务;
(二)罚款;
(三)撤销经营许可证;
(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公积金归集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
第二条 贷款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审批与监管分离,风险可控。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三条 职工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且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信用良好;
(三)满足贷款用途和条件要求。
第三章 贷款审批
第四条 贷款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贷款额度在一定限额以下的,由经办机构审批;超过限额的,由相关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条 贷款审批应当遵循风险控制原则,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抵(质)押物价值。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六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抵(质)押登记。
第七条 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购房款专户或还款账户。
第五章 贷款还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当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六章 贷款逾期及催收
第十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及时足额补交逾期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经催收仍不还款的,贷款机构可以采取依法诉讼、处置抵(质)押物等方式追偿贷款。
第七章 贷款变更
第十二条 借款人因结婚、离婚、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贷款合同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