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逾期未缴纳出资
在公司经营中,股东按期缴纳出资是保证公司正常运转和维护股东利益的重要基础。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股东逾期未缴纳出资的情况。
逾期未缴纳出资会对公司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它会导致公司资金短缺,影响日常运营和发展。它可能导致其他股东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再次,它会降低公司的信誉,影响公司对外部融资和合作的获取。
对于逾期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催缴:及时发出催缴通知,明确逾期缴纳的法律后果。
补交:要求股东在合理期限内补缴出资,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制裁: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对逾期未缴纳出资的股东进行处罚,如限制其股东权利、追加责任等。
法人代表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未催缴未缴出资额或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未缴出资额负连带责任。
司法诉讼:必要时,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逾期未缴纳出资不仅损害公司利益,也违反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因此,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及时催缴并处理未缴纳出资,确保股东按期出资,维护公司正常运转和股东合法权益。
股东逾期出资需否支付占用利息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期限出资,逾期出资应当补足出资金额并承担迟延履行债务的责任。而对于逾期出资是否需要支付占用利息的问题,法律未作明文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当支付占用利息
持此观点者认为,股东逾期出资实质上是对公司资金的占用,因此应当支付占用利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股东逾期出资导致公司资金不足,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活动,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应当承担支付占用利息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不应当支付占用利息
持此观点者认为,《公司法》仅规定逾期出资应当补足出资金额,并未规定应当支付利息。因此,股东逾期出资不构成侵占,不应支付利息。
司法实践偏向第一种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倾向于支持第一种观点,即股东逾期出资应当支付占用利息。这是因为:
股东逾期出资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占用利息是一种常见的违约责任,适用于各种违约情形。
《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可以适用于股东逾期出资的情形。
股东逾期出资需要支付占用利息。一方面,这是公司对股东违约行为的合理赔偿;另一方面,也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则。
股东逾期不出资是否可以除名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逾期不出资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出资的,可以除名。
除名股东的程序为:
1. 公司向逾期不出资股东发出催告函,催促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
2. 逾期不出资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出资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对是否除名股东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除名登记。
公司在除名股东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催告函应当明确催告逾期不出资股东的期限、逾期不出资的后果等内容。
2. 合理的催告期限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10至30天。
3. 股东会表决时,应当由全体股东出席,除名股东及其代表人不得参加表决。
股东被除名后,其对公司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其未出资部分应当由剩余股东补足,剩余股东不愿补足的,公司可以依法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