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符合公积金缴存条件,且连续缴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
(四)具有购买自住住房的意愿和能力;
(五)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条件。
二、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家庭收入等因素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或当地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三、利率和还款方式
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利率执行。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
四、贷款用途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包括购买新建住房、二手住房、翻建住房、乡镇建房等。不得用于购买商业用房、投资性住房等。
五、其他事项
(一)借款人应当保证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材料涉及的虚假、隐瞒情况负全部法律责任;
(二)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三)借款人应当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不还的,公积金中心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旨在强化住房保障主业,促进住房公积金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住房公积金使用安全和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通知从五个方面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进行了规范:
1. 贷款用途规范。个人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用于购买商用住房、投资性住房或经营性用房。
2. 贷款额度规范。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申请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和贷款期限内预计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
3. 贷款期限规范。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与借款人退休年龄的总和不得超过55年。
4. 贷款利率规范。个人贷款利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不得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的110%。
5. 贷款发放规范。个人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并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个人贷款业务的监管,严禁为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发放贷款。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打击骗贷骗补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满足广大职工住房需求,现就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地稳定工作、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
二、贷款用途
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为职工月缴存额的36倍,但不得超过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在贷款城市现有住房总价值的80%。
四、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五、贷款利率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贷款条件
1.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 职工及其配偶在贷款城市无其他住房或拥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3. 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 具有满足贷款要求的抵押物。
七、贷款办理流程
1. 提出贷款申请。
2.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核批准贷款。
4. 签订贷款合同。
5. 拨付贷款资金。
八、其他事项
1.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2. 借款人应如实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如发现虚假或骗贷,将依法追究责任。
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对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优化提取条件
(一)职工无房租赁提取:符合条件的职工,在购买住房前,可凭租赁合同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次提取: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并结清贷款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提取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额及其孳息。
二、降低首付比例
(一)首次购房职工家庭:在不高于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标准情况下,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
(二)第二次购房职工家庭: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三、调整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二)职工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65周岁。
四、提高贷款额度
(一)单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按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20倍计算。
(二)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按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25倍计算。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