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是否产生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争议
一、主张产生观点
持此观点者认为,调解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属于法院认可的合法文书。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责任。调解书中明确载明了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和履行期限,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则债权人可以凭借调解书主张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责任。
二、不产生观点
持此观点者认为,调解书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本质上属于调解协议,并非法院裁判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不能作为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调解书仅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就争议达成的合意,而不能作为债务人承担加倍迟延履行利息责任的直接依据。
三、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调解书是否产生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争议,法院一般会结合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1)调解书是否有效;
(2)调解书中是否明确约定迟延履行利息;
(3)债务人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等。
如果调解书有效、明确约定迟延履行利息、且债务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法院一般会支持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承担加倍迟延履行利息责任的诉讼请求。
调解书是否适用加倍迟延履行利息
《民法典》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规定:“因迟延履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或者价款的支付而产生的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除外,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民法典》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将《解释三》中“参照”修改为“适用于”,明确了《解释三》依然有效。
因此,在《解释三》和《解释一》的共同作用下,调解书中约定的迟延履行利息适用加倍利息的规定,仍然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仅适用于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之外的合同,且当事人必须在合同或调解书中明确约定适用加倍利息。
调解书是否有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的,应当支付对方利息。利息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履行期不能确定的,自催告之日起计算。
但是,调解书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金钱债务,因此不适用加倍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调解书和其他裁判文书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部分,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这意味着,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调解书不适用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为由,申请再审。
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在调解书中约定迟延履行利息的加倍,该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
因此,在调解书中约定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可能会导致约定的利息部分无效。因此,当事人在调解书中约定迟延履行利息时,应注意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调解书可否主张延期履行的加倍利息?
在我国合同法律体系中,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对于调解书中是否可以主张延期履行的加倍利息,需要具体分析。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逾期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调解书中能否主张加倍利息。
司法实践倾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调解书中是否可以主张延期履行的加倍利息,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支持主张观点:认为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加倍利息的条款,该条款具有约束力。
不支持主张观点:认为加倍利息属于一种惩罚性利息,不能通过调解书来约定,否则会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对于调解书中是否可以主张延期履行的加倍利息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解释。在实务中,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会综合考虑调解书的效力、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当事人在调解书中主张延期履行的加倍利息时,应谨慎协商,并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