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利息抵扣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抵扣增值税:
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
企业债券的利息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利息
其中,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利息,是指融资租赁人在融资租赁期间发生的向融资方支付的利息支出。
因此,对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人支付的融资利息可以抵扣增值税。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租赁标的必须是有形动产。
租赁合同必须符合融资租赁的实质。
融资利息必须明确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抵扣流程
企业在取得租赁发票后,即可根据发票上注明的融资利息金额,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进行抵扣。具体的抵扣流程如下:
1. 取得租赁发票
2. 根据发票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汇总表》(进项税额)
3. 将抵扣联及汇总表附在增值税申报表上
4. 根据抵扣金额计算抵扣增值税税额
注意:
融资租赁利息只能抵扣与租赁标的相关的增值税税额。
融资租赁利息抵扣后,不能再次抵扣企业所得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融资租赁利息不能抵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对货物贸易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普遍征收增值税,取消营业税。但融资租赁业务因特殊性,并未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6〕59号),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以融通资金为目的, 将其拥有的或者向他人购买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有形动产出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购买价款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有两种类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无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有形动产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可以购买租赁资产。而无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无形动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不能购买租赁资产。
营改增后,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单位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被视为一种金融服务,而金融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利息能否抵扣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抵扣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购买或建造承租人所选定的有形动产,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拥有租赁标的所有权,承租人拥有租赁标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利息是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向出租人支付的利息。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租赁业务增值税处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融资租赁利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原因是:融资租赁利息实质上是融资成本,属于资金占用费,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因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利息不得抵扣增值税。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择的一定数额、种类、用途的租赁设备,出资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赁方式。出租人将设备的所有权移交给承租人,而承租人拥有设备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关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否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出租不动产、动产等转让财产权或者提供劳务和销售商品的应税行为,为增值税应税行为。
因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是一种租赁不动产的行为,属于应税行为。出租人应按照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公告》(财税〔2016〕117号)的规定,金融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因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提供的融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出租人不应就融资服务缴纳增值税。
综上,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应按照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但对提供的融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