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全文:民间借贷
九民纪要第532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533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人请求减少利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关系、交易习惯、有无过错及其他相关情节,适当减少利息。
第534条规定,民间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借款人主张按照民间同类借款的利率计算利息,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主张利率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535条规定,民间借贷当事人对逾期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逾期利息,借款人主张按照民间同类借款的利率加收逾期利息,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主张利率的,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算逾期利息。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侵害社会秩序。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九民纪要》)对民间借贷利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法定利率
《九民纪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逾期利率为同期基准利率的1.5倍。
二、约定利率
借贷双方协商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九民纪要》规定的法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无约定利率
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四、利率调整
借贷双方在借贷持续期间协商调整利率的,新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九民纪要》规定的法定利率。
五、利息偿还
利息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利息的,导致出借人遭受损失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逾期利率支付利息。
六、违法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或者实际支付的利率超过《九民纪要》规定法定利率的,属于违法利息。《九民纪要》规定,对于违法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收回本金,但不得主张利息。
九民会议纪要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九民会议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非从事金融业务的借贷行为。对于民间借贷,法律规定了以下内容:
利率限制:借贷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
形式要件: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基本内容。
还款方式:借贷双方可约定按期还款、一次性还本付息或其他方式,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借贷双方可约定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时效: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九民会议纪要》的出台,有效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保障了借贷双方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借贷双方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纠纷发生。
九民会议纪要民间借贷规制精解
九民会议纪要(2015年)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出台的重要司法解释,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内容包括:
贷款利率限制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超过此利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合同形式
借款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主要条款。
口头借贷,如果金额较大或者有争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高利贷认定
超过利率上限四倍的借贷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借款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借贷合同,并追回已支付的高额利息。
担保有效性
对于高利贷合同的担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普通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人民法院根据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予以认定。
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九民会议纪要的出台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遏制高利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