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约,逾期接受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规定,收货人应在船舶抵港后一定期限内提货。如果收货人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提货,承运人可以采取逾期接受措施。
逾期接受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由第三方保管,并将保管费用向收货人收取。保管场所可以是承运人的仓库、独立的保管库或其他合适的地方。承运人有权随时将货物从一个保管场所转移到另一个保管场所,而无需事先通知收货人。
收货人需要支付逾期接受费用,包括保管费、装卸费、运输费等。这些费用一般由承运人预付,然后向收货人索赔。如果收货人在约定期限内仍未提货,承运人可以将货物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将用于抵偿逾期接受费用和运费。
逾期接受措施有利于承运人的运营,并促使收货人及时提货,减少船舶在港口的滞留时间和降低承运人的成本。收货人应注意自己的提货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逾期接受费用。
根据《公约》的规定,接受的生效时间为:
对于无保留接受公约的国家,其接受的生效时间为接受文书交存之日;
对于有保留接受公约的国家,其接受的生效时间为保留经其他缔约国接受并通知保存人且未有任何反对之日起三个月后。
具体而言:
1. 无保留接受:
国家向保存人交存无保留接受公约的文书后,接受即生效。
2. 有保留接受:
国家向保存人交存有保留接受公约的文书后,保留条款需经其他缔约国接受。如果在三个月内没有其他缔约国反对,则保留条款的接受即生效,公约对于该国生效。如果在三个月内有其他缔约国反对,则保留条款无效,该国有六个月的期限决定是否无保留接受公约或退出公约。
上述规定旨在确保公约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防止个别国家对其进行任意解释或修改,从而维护公约的效力。
根据《公约》的规定,逾期接受将失去承诺效力。这一条款旨在确保《公约》缔约国的承诺得到及时、有效地履行。
《公约》是各国在特定问题上达成一致的国际协定。当一个国家承诺加入《公约》时,它将承担遵守其条款和规定的义务。为了使这一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接受《公约》。
逾期接受《公约》意味着该国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公约》不适用于该国,因为它尚未成为正式缔约国。因此,该国无法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无法参与其决策过程。
这一规定促进了《公约》的有效实施,确保了所有缔约国对《公约》承诺的及时履行。它有助于维持《公约》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并防止国家任意加入或退出《公约》。
对于任何考虑加入《公约》的国家,重要的是要注意逾期接受的潜在后果。应予以充分考虑,以避免失去承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