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犯罪在北京日益猖獗,对市民造成严重危害。
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通讯手段,虚构贷款平台,以高额利息诱骗市民借款。借款人一旦上钩,就会陷入高额利息、暴力催收的深渊,甚至家破人亡。
2023年,北京警方破获多起小额贷款犯罪案件,抓获数百名犯罪嫌疑人。据警方透露,这些犯罪团伙往往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通过虚假广告、虚假资质等手段欺骗市民。
犯罪分子还利用市民急于用钱的心理,诱骗其签订 каба奴合同。 каба奴合同规定,借款人按时还款后,利息费用却暴增,最终欠债越来越多。
小额贷款犯罪不仅给市民造成经济损失,还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被暴力催收的受害人,往往饱受恐惧、焦虑和抑郁等心理问题困扰。
警方呼吁市民提高警惕,不要轻信虚假广告和高息贷款。如遇可疑贷款平台,请及时向警方报案。同时,正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法分子。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改革,保护出借人、借款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条例》规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监管;
(二)依法监管,公平监管;
(三)促进发展,防范风险。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三条 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金融局的主要监管职责:
(一)核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
(二)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三)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
(四)制定和发布行业规范性文件;
(五)查处违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明确各自职责并有效制衡。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当具有金融、法律、财务或其他相关专业背景。监事应当具有社会监督、法律或财务专业背景。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安全和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运用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吸收公众存款,吸收社会资金,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拆借资金等合法渠道。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从事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等群体发放小额贷款业务。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单户最高额度和贷款总额应当符合市金融局的规定。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等环节。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资质审查和风险评估,严格限定贷款用途,并建立完善的贷款担保体系。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保持充足的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并按照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市金融局报送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重大信息和风险提示等信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金融局可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日常监管等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市金融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市金融局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市金融局可根据其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采取罚款、限制高管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