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征信机构备案管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征信机构服务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征信机构备案的条件、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包括:
征信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征信业务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密性和安全。
征信机构应当向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人民银行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征信信息安全。
人民银行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征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等。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征信机构,人民银行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直至吊销备案。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征信机构备案管理,促进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加完善的征信服务。
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征信机构的备案、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旨在促进征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个人和企业信息安全。
备案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在其注册地所在地或者执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履行备案手续。备案材料包括基本信息、业务范围、信息来源、征信产品服务、信息使用管理等。
信息采集和使用
征信机构只能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收集、使用个人或企业的征信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征信业务规范,不得收集或使用个人或企业的敏感信息。
安全管理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征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如有信息泄露或被盗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负责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备案申请的审查、日常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对违反征信业务规范或损害征信市场秩序的机构,人民银行可采取限制业务、责令整改、撤销备案等处罚措施。
违规处罚
征信机构违反《征信机构管理条例》或备案管理办法,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罚款、暂停或限制业务、撤销备案等。
《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征信行业监管体系,保障了征信信息的安全和有序使用,为征信产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信机构备案管理,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征信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征信机构)。
第三条 征信机构未经备案,不得从事征信业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征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书副本;
(二)征信业务开展方案;
(三)征信机构章程;
(四)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
(五)征信机构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六)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征信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审查不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限期整改。
第三章 备案信息变更
第七条 征信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第八条 备案信息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三)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备案机关负责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备案机关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检查征信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
(二)检查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存储、使用和公开等情况;
(三)检查征信机构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情况;
(四)检查征信机构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备案要求。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配合备案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和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未经备案擅自从事征信业务的,由备案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备案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备案要求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征信机构备案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