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利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另一方支付迟延履行金。当事人未约定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责任:
(一)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期限的,按照约定支付期限;
(二)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计算。”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工程款利息的主张主要基于以下法律依据:
合同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迟延履行责任,并约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法律规定: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迟延履行的责任,则法律规定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方式。
因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利息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则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同时,承包人还须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发包人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才能有效主张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工程款结算后,承包人未收到工程款的,从工程款结算之日起计算利息。
工程款结算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结算机构编制的结算书经建设单位确认后,送达承包人。建设单位不委托结算机构编制结算书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并送达承包人。
建设单位确认结算书后,应及时向承包人送达。建设单位未及时送达的,利息从建设单位确认结算书之日起计算。
建设单位未编制结算书,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编制结算书的,承包人可以向结算机构申请编制结算书。结算机构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编制结算书并送达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建设单位自收到结算书之日起计算利息。
承包人收到结算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结算书内容。对于有异议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结算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承包人未及时提出异议的,利息从收到结算书之日起计算。
主张工程款利息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工程款属于借款的一种特殊形式,承包方施工后应当向发包方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则承包方有权主张工程款利息。
主张工程款利息的具体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合同有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从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起,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逾期付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因此,承包方在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一般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主张工程款利息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后,应当支付对方迟延履行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没有约定迟延履行金的,违反合同一方应当支付对方违约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债务人履行债务逾期,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金为延期履行期间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履行迟延而受到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七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賠償因債務不履行而造成的損失以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二十七条: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其他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GF-2021-0201):规定了工程款支付逾期应支付利息的内容。
《关于规范施工企业索赔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工程款利息作为索赔事项的适用性。
主张工程款利息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合同法》、《民法典》、《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在工程款支付逾期情况下,可以依据上述法律依据向发包人主张利息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