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借贷规定
为规范公职人员借贷行为,维护公职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职人员借贷原则
(一)公职人员借贷应当遵循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公职人员借贷应当符合合理的用款需求,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三)公职人员借贷应当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
二、公职人员借贷范围
公职人员借贷范围包括:
(一)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借款;
(二)向亲友、同事等个人借款。
三、公职人员借贷禁止行为
公职人员禁止以下借贷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借贷;
(二)以单位名义借贷;
(三)多头、高息借贷;
(四)借贷后拒不偿还;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公职人员借贷管理
(一)公职人员借贷前,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借款情况。
(二)公职人员借款后,应当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三)单位应当建立公职人员借贷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借贷行为的监督。
五、处罚
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借贷规定最早出台于1988年11月16日,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借款问题的通知》(中纪发〔1988〕11号)。
该通知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借款,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个人借款。违反规定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此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陆续出台了公职人员借贷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公职人员借贷的管理制度。例如,2006年5月,中央纪委、监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借款行为的通知》(中纪发〔2006〕13号),对公职人员借贷的范围、种类、额度和审批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公职人员借贷规定旨在规范公职人员的用款行为,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关系借贷谋取私利,维护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和单位公正执行公务。
关于公职人员借贷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公职人员借贷行为,维护公务员队伍的清正廉洁,特制定本规定。
一、借贷范围
公职人员借贷范围包括个人消费、生产经营、住房购置、子女教育等合法正当用途。
二、借贷原则
公职人员借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公开透明,主动向单位报告借贷情况;
(三)量力而行,不超出自身还款能力;
(四)规范有序,遵守借贷合同约定。
三、借贷额度
公职人员借贷额度不得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且不得向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借贷。
四、借贷审批
公职人员借贷前,应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借贷。
五、借贷管理
公职人员借贷后,应按期按时偿还借款。单位应定期检查借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违规处罚
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借贷的,单位应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降低岗位等级、撤销职务、开除等处分。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职人员借贷规定
为规范公职人员借贷行为,防止借贷失范滋生腐败,相关规定明确了公职人员借贷的限制和禁止情形。
限制借贷情形:
不得向管理服务对象或有利益关联的个人或组织借贷。此举为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借贷。此举为限制公职人员过渡借贷,防止债务缠身。
不得超出本人的还款能力借贷。此举为避免公职人员陷入债务危机,影响正常履职。
禁止借贷情形:
公职人员不得向本单位下属或管理对象借贷。此举为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压迫或暗示下属或管理对象借款。
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管理服务对象或有利益关联的个人或组织借贷。此举为彻底斩断利益输送链条,防止腐败滋生。
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向禁止借贷的对象借贷,包括以其他人的名义借贷。此举为堵塞规避借贷限制的漏洞,确保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公职人员借贷行为,维护公职人员队伍的廉洁性,促进公职人员健康履职。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