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担保费的性质
逾期担保费是担保合同当事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而应向担保人支付的费用。其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债务性质
逾期担保费属于债务,因为它是担保人对担保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义务,即构成债务。
2. 附随性
逾期担保费与担保合同具有附随性。这意味着担保合同是逾期担保费存在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担保合同,则无逾期担保费之说。
3. 补偿性
逾期担保费具有补偿性质。其目的是补偿担保人因担保合同当事人未履行义务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利息、手续费等。
4. 惩戒性
逾期担保费具有一定的惩戒作用。它可以促使担保合同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避免因逾期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5. 法律依据
逾期担保费的收取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23条规定,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逾期担保费是一种具有债务、附随、补偿、惩戒和法律依据等性质的费用,是担保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的违约责任形式之一。
逾期后担保公司收取诉讼费和违约金合法吗?
逾期后,担保公司通常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逾期利息和罚息。但有些担保公司还会额外收取诉讼费和违约金,这引起了一些争议。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人可以约定按违约金标准承担责任。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笔金钱,不属于诉讼费范围。因此,担保公司收取违约金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但是,对于诉讼费的收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担保公司通常会以合同中约定有诉讼费赔偿责任为由,要求逾期借款人承担诉讼费。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存在较大争议。
有的法院认为,诉讼费属于诉讼过程中的必要支出,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因此,如果担保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胜诉后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诉讼费。但如果担保公司作为被告败诉,则不能向借款人索取诉讼费。
也有法院认为,诉讼费不属于借款合同的约定范围,担保公司不能单方面在合同中约定收取诉讼费。如果借款人逾期,担保公司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逾期利息和罚息,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诉讼费。
因此,对于担保公司逾期后收取诉讼费的合法性,目前仍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借款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是否约定有诉讼费赔偿责任,并在逾期后及时与担保公司协商,争取减免或降低诉讼费支出。
逾期担保费的性质
逾期担保费是指在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依约对担保人行使请求担保责任的行为,而担保人因怠于履行担保义务而需向债权人支付的费用。
对于逾期担保费的性质,我国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违约金性质
认为逾期担保费属于违约金的性质,理由在于:
逾期担保费与违约金同为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
逾期担保费具有惩罚性,旨在制裁担保人怠于履行担保义务的行为。
二、损害赔偿金性质
认为逾期担保费属于损害赔偿金的性质,理由在于:
逾期担保费并非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而是担保人未及时履行担保义务造成的。
逾期担保费旨在弥补债权人因担保人未及时履行担保义务而遭受的损失。
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法院倾向于支持违约金性质的观点,认为逾期担保费对于担保人具有惩罚性,旨在制裁其不及时履行担保义务的行为。
但也有部分法院倾向于支持损害赔偿金性质的观点,认为逾期担保费是债权人因担保人未及时履行担保义务而遭受损失的赔偿。
对于逾期担保费的性质,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具体认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逾期担保费的性质
逾期担保费是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人代为履行偿还义务后,向借款人追偿的费用。其性质主要有:
1. 债务人的债务
逾期担保费是借款人未履行债务而产生的,性质上属于债务人的债务。担保人代为还款后,借款人有义务向担保人偿还逾期担保费。
2. 民事违约金
逾期担保费具有民事违约金的性质。因借款人逾期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担保人代为履行偿还义务并向借款人追偿逾期担保费,属于违约金的范畴。
3. 损害赔偿
逾期担保费也可以视为担保人因借款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担保人代为还款后,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有权向借款人索赔,逾期担保费即承担了损害赔偿的功能。
4. 主要债务的从属性
逾期担保费从属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主债务。担保人只有在代为履行主债务时,才有权向借款人追偿逾期担保费。
5. 惩罚性
逾期担保费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其目的是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避免担保人因代为履行偿还义务而遭受损失。过高的逾期担保费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因此,逾期担保费既是债务人的债务,也是民事违约金,还具有损害赔偿、从属性和惩罚性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