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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近年来,广东省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激增,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社会和谐,特制定如下审理原则:

一、严格审查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合同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准确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借贷关系的成立要具备借贷意思表示、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实际交付借款等要件。对于无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应审慎认定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三、合理确定借款数额。借款数额应当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对于超过实际交付金额的利息或其他费用,应认定为无效。

四、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五、审慎处理抵(质)押担保。抵(质)押担保合同应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抵(质)押物权属清晰。逾期未归还借款的,抵(质)押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抵(质)押物。

六、依法处理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对于恶意的借款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受理范围

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借贷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

二、证据要求

民间借贷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出借人仅提交借条或欠条,借款人抗辩未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借条或欠条的成因、形成过程、相关证据等因素,综合判断出借人主张的真实性。

三、利率认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主张超出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没有约定利率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年利率6%计算利息。

四、担保责任

民间借贷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出借人起诉借款人时,可以同时起诉担保人。出借人请求先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五、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六、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冻结借款人的财产;

(二)执行借款人的收入;

(三)对外省市财产发出协查公告;

(四)采取限制出境、停止出境等措施。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涉军人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解决涉军人案件执行难问题,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23年1月至7月在全省法院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涉军人案件专项行动。

一、清理范围

对全省法院所有已生效的涉军人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包括涉及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属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

二、清理重点

重点清理涉军人执行难案件,包括:

(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军人或军属的案件;

(二)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涉军人案件;

(三)涉军人执行确权类案件;

(四)涉军人执行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案件。

三、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切实解决涉军人案件执行难问题,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提升法院执行公信力,为国防和军队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四、具体措施

(一)开展全面排查。各级法院要组织干警对本院所有已生效的涉军人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单,明确案件的基本情况、执行情况、执行难点。

(二)建立工作台账。各级法院要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包括案件排查、执行线索核查、执行措施实施、困难解决、取得成效等情况。

(三)加强线索核查。各级法院要对排查出的涉军人执行难案件,进一步开展线索核查,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收入情况、执行阻力等情况。

(四)加大执行力度。各级法院要对查明的涉军人执行难案件,加大执行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强制执行,确保案件顺利执行到位。

(五)协调联动机制。各级法院要建立与地方政府、军队驻粤部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联合解决涉军人案件执行难问题。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

为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范围、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分配、利率认定、担保效力、合同无效情形等问题。

受理范围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具备借贷合同或其他借据

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符合法定期限

诉讼主体

《意见》规定,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主体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出借人是指将款项借给他人的人,借款人是指向他人借款的人。

举证责任分配

《意见》明确了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出借人负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

借款人负有举证证明借贷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举证责任

超过两年申请支付利息的,出借人应当对支付利息的时间、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利率认定

《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担保效力

《意见》明确了民间借贷担保的效力:

有效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担保合同应当有效,担保人应当具有担保能力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以担保合同为准

合同无效情形

《意见》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违反公序良俗

形式不合法

当事人一方有重大误解

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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