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逾期接受的表述中,错误说法为:
逾期接受没有法律效力
实际上,逾期接受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受要约人及时通知要约人:在要约期间届满后,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表明接受要约,即使逾越了要约期间,也视为有效接受。
要约人默认受要约人的逾期接受:受要约人逾期发出接受通知后,要约人未明确拒绝或保留意见,在一定时间(例如合理时间)内默认受要约人的逾期接受,也会导致合同成立。
法律或约定另有规定:法律或双方约定中可以规定逾期接受的效力,例如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如赠与合同)的接受可以逾期进行。
因此,正确的表述应该是:逾期接受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逾期接受表述的错误表述
下列对逾期接受的表述中,错误的表述是:
(C)逾期接受必须以当事人承诺履行义务为前提。
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尚未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对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而《合同法》第62条规定,逾期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的,不得以逾期履行损害赔偿额高低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因此,逾期接受不需要当事人承诺履行义务为前提。即使债务人未承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下列对逾期接受的表述中,错误的一项是:
A. 逾期接受是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给与其一定宽限期的行为。
B. 逾期接受必须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进行。
C. 逾期接受只有在债务人提出后才有效。
D. 逾期接受可以延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
错误的表述是:C.
逾期接受的成立不以债务人的提出为要件。债权人只要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后,未采取催告、要求履行等催促债务人履行行为,即构成逾期接受。因此,C 项表述错误。
逾期接受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要素:
1. 合同或法律的规定:
逾期接受是否有效,首先需要参考合同或法律的约定。如果合同或法律明文规定逾期接受无效,则逾期接受将无效。
2. 对方的陈述或行为:
如果对方在发出要约后陈述或实施的行为表明他们愿意延长接受期限,那么逾期接受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例如,如果一方在发出要约后表示接受期限可以延长,或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则可能会推定逾期接受仍然有效。
3. 实际情况:
法院在判断逾期接受是否有效时,还会考虑实际情况。例如,如果延迟接受的原因是合理且不可避免的,或没有对要约人造成实质性损害,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逾期接受仍然有效。
4. 通讯方式:
逾期接受的通讯方式也会影响其有效性。如果要约是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等快速通讯渠道发出的,那么逾期接受的时间可能会缩短。相反,如果要约是通过邮寄或传真等较慢的通讯渠道发出的,那么逾期接受的时间可能会延长。
5. 公平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判断逾期接受是否有效。例如,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没有及时撤回,且接受方在合理时间内接受要约,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逾期接受仍然有效,以维护接受方的合法权益。
逾期接受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对方的陈述或行为、实际情况、通讯方式以及公平原则等要素的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