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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操作办法最新(扬州公积金贷款怎么贷额度是多少)



1、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操作办法最新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操作办法最新

一、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异地贷款:

1. 具有扬州市户籍;

2. 在扬州市缴纳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3. 异地购房,且购房地为省内其他地级市。

二、贷款额度

异地贷款额度按照职工在扬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和异地购房所在地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中较低者确定。

三、贷款利率

异地贷款利率与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致。

四、办理流程

1. 职工向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后,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3. 审查合格的,出具《异地贷款资格证明》;

4. 职工持《异地贷款资格证明》向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5. 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异地购房所在地的政策法规和程序办理贷款。

五、注意事项

1.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2. 借款人需提供符合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抵押担保;

3. 贷款申请成功后,职工需按时向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款。

六、其他规定

1. 异地贷款手续费按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标准收取;

2. 异地贷款的具体政策和流程以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为准。

请注意,本办法仅供参考,具体以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最新规定为准。

2、扬州公积金贷款怎么贷额度是多少

扬州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余额

公积金贷款额度 = 可贷住房公积金余额 × 贷款成数

可贷余额: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中的可贷余额,包括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

贷款成数:由贷款机构根据借款人资质、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确定,一般为70%-90%。

二、根据借款人收入情况

公积金贷款额度 = 借款人家庭月均收入 × 40-60%

家庭月均收入:借款人和配偶的月平均合法收入之和。

倍数:40-60%,由贷款机构根据借款人负债情况、稳定性等因素确定。

三、根据实际需求和还款能力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实际住房需求和还款能力,在上述两种计算方式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贷款额度。

四、具体额度

扬州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首套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20万元,二套房贷款额度可根据借款人资质和抵押物情况适当提高。

注意:

以上计算结果仅供参考,实际贷款额度以贷款机构审核结果为准。

借款人需要同时满足公积金缴存条件和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3、扬州异地公积金贷款买房如何办理

扬州异地公积金贷款买房办理指南

1. 查询异地公积金缴存状态

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异地公积金缴存状态。

2. 申请异地贷款资格

到现居住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资格,提供身份证、工作证明、缴存证明等材料。

审核通过后,获得异地贷款资格函。

3. 选择贷款银行

扬州支持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有多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银行。

4. 准备贷款材料

异地贷款资格函

购房合同

身份证、户口本

收入证明、银行流水

其他补充材料(如社保缴存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等)

5. 提交贷款申请

向选择的贷款银行提交贷款申请,银行会对材料进行审核。

6. 审核通过后

银行审核通过后,会通知借款人签署贷款合同。

办理异地公积金划转手续,将异地公积金划入扬州公积金中心。

7. 放款

公积金中心划款后,银行会放款至指定的购房账户。

注意事项:

申请异地贷款须满足一定居住年限和连续缴存年限条件。

贷款额度以异地缴存公积金金额为限。

异地公积金贷款利率可能与当地有差异。

4、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扬州市工作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

(三)已婚且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首付款;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家庭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具体倍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结婚证;

(四)收入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六)房产买卖合同或购房意向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职工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核。

第七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职工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第八条 职工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职工逾期归还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加收逾期利息。

第十条 职工因不可抗力或非本人原因导致逾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延期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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