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执行人征信消除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失信人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后,执行完毕或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从失信执行人名单库中移除。
具体而言,失信人执行人的征信消除期限如下:
已实际履行完毕执行义务的:自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起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自裁定生效之日起
执行和解或执行和解后履行完毕的:自执行和解协议生效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执行的:自决定生效之日起
人民法院决定撤销执行的:自决定生效之日起
债权人申请撤回执行或者执行和解申请的:自人民法院决定准许之日起
需要注意的是,失信人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其信用记录并不会立即消除。相关信息将在征信系统中保留一段观察期,一般为 2-5 年。在此期间,失信人执行人的信用记录可能会对贷款、信用卡申请等业务产生影响。
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在信用报告中保留的时间因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而异。一般情况下:
大陆法系(包括中国):
5 年:对未按时履行的债务
2 年:法院裁定后未按时履行的债务
普通法系(包括美国):
报告机构: 7 年或直到债务全部结清,视何者较早(联邦法律)
法院记录: 可能永久保存,除非通过法庭命令删除或封存
欧盟法律:
6 年:对大多数判决(例如债务)
10 年:对严重犯罪的判决
其他考虑因素:
记录保留期间可能会因债务金额、债权人类型和其他因素而异。
在某些情况下,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可能会提前从信用报告中删除,例如:
债务已全部结清
判决被推翻
法院命令删除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不仅会影响信用评分,还会影响获得信贷、就业和住房等方面。
失信人执行人征信消除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人执行人征信记录消除时间如下:
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予以移除。
履行完毕义务包括:
1. 偿还全部欠款及其利息;
2. 履行其他应履行的义务,如支付赔偿金、搬迁房屋等。
人民法院自收到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予以移除。
证明材料包括:
1. 执行裁定书或执行和解协议等;
2. 银行转账凭证或其他证明已履行完毕义务的文件。
人民法院因客观原因无法在10日内完成移除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报》上予以公告,并明确移除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失信人执行人征信记录消除后,并不意味着相关信息完全消失。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仍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失信人执行人征信多久消除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失信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向社会公开。执行完毕期限为:
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完毕期限为履行完毕之日起1年;
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完毕期限为不能履行义务的原因消除之日起1年。
解除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程序
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履行完毕报告书》;
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应当出具《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解除证明》;
失信被执行人持《解除证明》到相关征信机构办理征信记录消除手续。
注意:
失信被执行人再次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原有消除的记录将重新生成,消除期限重新计算。
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导致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消除期限自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征信记录消除并不影响失信行为的法律后果,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