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2005年1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利息所得的增值税,统一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利息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自1987年以来,我国对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税率为20%。2006年的税制改革取消了这一税种,并将利息所得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具体实行时间各地区规定不一,一般会有一个法定的时间期限,具体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满30日,经依法确认无异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2. 各地实施细则
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征地公告发布后的实行时间作出具体规定。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土地收购条例》规定,征地公告发布后,经过30日公告期,经依法确认无异议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批准征收。
3. 时间表
一般情况下,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的实行时间表如下:
征地公告发布:发布之日起
公告期:30日(全国统一)
异议处理期: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30日左右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异议处理完毕后
征地批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60日内(以北京市为例)
4. 注意点
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并不意味着立即征收土地,而是进入了一个法定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征收对象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只有经过异议处理,并征得征收对象的同意或依法征得法院裁决后,征收土地才能正式实施。
土地使用税在中国推进的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首次提出对闲置和未充分利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
1993年:国务院发布《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等做出规定。
1994年:全国统一开始征收土地使用税,正式实施土地使用税制度。
199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税率的通知》,对部分土地使用税税率进行调整。
此后,中国对土地使用税制度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土地使用税仍是我国土地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控制土地闲置具有重要意义。
利息税的取消
利息税,又称利息所得税,是指个人因存款、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而需要缴纳的税款。
在中国,利息税曾几经变更。1988年,国务院颁布《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存款利息收入要征收利息税,税率为20%。此后,利息税率多次调整,但一直保持征收。
2008年10月,国务院为了刺激经济增长,出台了《关于调整个人收入税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一直延续至今,这意味着利息税已经取消。
利息税的取消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促进消费和投资。过去,由于利息税的存在,部分居民为了避免缴税而选择将存款藏匿起来,不利于经济发展。利息税取消后,居民获得的利息收入无需缴税,可以自由支配,有效提高了居民的购买力和投资意愿。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利息税已经取消,但存款利息收入仍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申报范围。个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将存款利息收入与其他应税收入合并计算,并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利息税已取消,实际无需缴纳利息税部分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