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通则,不属于借款人范畴的包括:
1. 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党委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及其他行政组织。
2.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
3. 国家控股或法人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此类企业通常享有较高的政府信用,不属于一般的市场借贷主体。
4. 担保公司。担保公司通常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自身不具有借款资格。
5. 已进入破产清算或解散程序的企业。此类企业已丧失经营能力,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6. 信誉不良或有重大违约记录的个人。此类借款人可能存在较高的违约风险,影响银行的贷款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金融机构的贷款细则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不包括哪些借款人应以各机构的实际规定为准。
《贷款通则》中对借款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如下:
1.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和履行贷款合同的有关义务。
2.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还款能力
借款人的收入来源合法、稳定,足以覆盖贷款本息的还款。
3. 良好的信用记录
借款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按时偿还过去的债务。
4. 符合贷款用途中规定的用途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于《贷款通则》规定的用途,不得挪用贷款资金。
5. 提供必要的担保
根据贷款金额和风险程度,借款人可能需要提供合适的担保,如抵押物、质押物或担保人。
6. 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借款人还需符合《贷款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贷款,还可能有额外的资格条件,例如:
房屋抵押贷款:需提供符合条件的房产作抵押。
汽车贷款:需提供购买车辆的购车合同。
个人信贷贷款:无需提供担保,但需满足较高的收入和信用要求。
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借款人不包括以下职业:
无固定收入者:如无业游民、家庭主妇等。
高风险行业从业者:如博彩业、夜总会等。
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如逾期贷款或信用卡拖欠者。
尚未达到法定年龄者:一般需要年满18周岁。
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特殊规定限制。
与贷款机构具有利害关系者:如贷款机构的员工或关联方。
从事非法活动者:如赌博、走私、贩毒等。
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收入证明者:如缺乏户口本、身份证或工资流水等。
有重大疾病或身体缺陷,影响还款能力者:如重病、残疾等。
其他经贷款机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确定的不适宜借款的职业。
贷款通则规定以上职业不属于借款人范围,是为了控制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使用。如果借款人属于上述职业,一般无法获得贷款或融资。
贷款通则中借款人不包括的权利
《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包括以下权利:
提前还款的权利:在贷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无权提前归还贷款。提前还款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提前还款违约金。
变更贷款用途的权利:借款人不得擅自变更贷款的用途。如果借款人需要变更贷款用途,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转让贷款的权利:借款人不得擅自转让贷款。如果借款人需要转让贷款,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中止还款的权利:在贷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无权中止还款。如果借款人遇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贷款人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免除贷款责任的权利:借款人不能自行免除贷款责任。即使借款人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事由,也不能免除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借款人应当充分理解贷款通则中的这些规定,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果借款人违反这些规定,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