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三个司法解释全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借贷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但借款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并已实际收到借款的,视为双方已达成口头借贷合同。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须提供借据、收据等书面证据证明借据中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定利率。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借贷合同超过三年未约定履行期限,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且催告后仍未履行,出借人请求归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借据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借款人对出借利息提出异议,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收到借款且认可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的利息主张。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贷双方约定异议利率方式,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怠于履行返还义务,要求借款人参照市场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主张借款合同无效,但不能证明借款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的无效主张。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1.1.1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章 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二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
第三条 借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履行
第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五条 借款人未按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二十四%,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第六条 借贷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措施。
第四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七条 借款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一)出借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的;
(二)出借人未经借款人同意,将借款用途限定为特定目的的;
(三)出借人未经借款人同意,将借款转让给第三人的;
(四)出借人违反法律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的。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九条 民间借贷纠纷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条 民间借贷纠纷由出借人住所地或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出借人不能返还借款的,应当承担不超过借款本金的利息。
民间借贷三个司法解释全文最新
第一条
从事民间借贷活动,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约定利率,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
第二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约定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利率部分的约定无效。借款合同对利率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约定利率,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
第三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借据、收条等债权凭证记载的金额返还借款的,借款人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及金额的准确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出借人不能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金额准确性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存在拖欠贷款利息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出借人不能证明借款人拖欠贷款利息的,不能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第五条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方式和利率的,按照约定执行。借款合同对利息计算方式和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率计算利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出借人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利率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不能按照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率计算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物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的,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赔偿损失。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物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民间借贷合同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约束。
第二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未约定利率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主张借款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出借人能够证明借款人并非因高利贷而借款的,出借人也无牟利目的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期内的利率,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借期内按照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第六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逾期利率的,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主张约定的逾期利率,逾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
第七条 民间借贷合同既约定借期内的利率又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收取利息标准按以下规则确定:借款人在借期内按照借期内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逾期利率计付利息。
第八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出借人有权要求其补足利息;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后,又主张约定利率违反民法典有关规定而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计算规则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方式的,按月计付,从借款实际取得之日起计算。
(二)约定分期计付利息的,自每期利息到期之日起计算。
(三)约定按借款金额计算利息的,自借款实际取得之日起计算。
(四)约定按借款余额计算利息的,自各期借款余额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民间借贷合同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市场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