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放在法院产生的利息,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将已执行到位的款项存放在法院专用存款账户上,并按照规定计算和支付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款项管理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款项自实际到位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法院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法院执行款项的利息,一方面可以弥补执行过程中资金占用带来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执行款项产生的利息并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法院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变动。因此,执行款项放在法院产生的利息,需要以法院实际执行存款利率为准。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执行款项产生的利息有异议,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
执行案款到法院后是否继续计算利息,取决于具体情况:
有息债务:如果执行的标的是有息债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法院自受理执行申请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应按照年利率7.2%计算利息。
无息债务:如果执行的标的是无息债务,自法院受理执行申请之日起不再计收利息。
计算利息的期间:
自执行申请被法院受理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执行中出现中止或中断情形,期间停止计算利息。
例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法院判决或裁决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不予支持;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应责令借款人返还。
对于消费者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主张利息的,应严格审查其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是否合法。
因此,执行案款到法院后是否继续计算利息,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