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贷款买车定金已交却贷款未批下来时,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在签订购车合同时会约定定金的性质和退还条件。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为“定金”性质,贷款未批下来时,消费者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因为“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一旦合同未能履行,定金将由违约方没收。
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定金为“预付款”性质,那么贷款未批下来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因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只是预先支付的部分购车款,在合同未能履行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预付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合同中约定定金为“定金”性质,但如果该约定不公平、不合理,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仍然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因此,当贷款买车定金已交却贷款未批下来时,消费者是否能退还定金要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消费者应仔细审查购车合同,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购买汽车交纳定金后,贷款未能通过,能否退还定金取决于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购车协议中会明确约定定金的性质和退还条件。如果协议中规定定金具有定金性质,则交纳定金后买家反悔或不能履行合同,定金不予退还;而卖家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若购车协议中未就定金性质进行约定,则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贷款未通过的情况下,买家无法按期履行购车合同,但贷款未通过并非买家的过错。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家有权要求卖家返还定金。卖家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