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垫资利息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发包人垫资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1. 合同约定垫资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垫资利息的,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和支付利息。
2. 合同未约定垫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垫资利息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国家有关规定一般由建设部或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
工程项目垫资利息的支付有利于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发包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支付垫资利息,避免违约责任。承包人在遭遇垫资时,也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获取相应的补偿。
建设工程垫资利息判决书
[20XX]X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审理经过: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本案,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甲公司诉称: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垫资建设工程。原告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垫资用于建设工程的部分利息尚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资利息。
被告乙公司辩称:工程款已全部付清,不存在垫资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被告乙公司垫资用于建设工程的金额为[金额],利息为[年利率]。原告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尚未支付垫资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借人可以约定利息。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判决:
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垫资利息[金额]。
二、案件受理费[金额],由被告乙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垫资作了如下规定:
1、垫资的认定:
垫资是指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向发包人以外的第三方借款用于工程建设,并向发包人提出垫资清偿请求的款项。承包人向发包人以外的第三方借款用于支付工程款项的,不认定为垫资。
2、垫资范围:
垫资仅限于承包人因施工需要,且在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款项范围内的款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垫资(如工程质量不达标导致返工),不属于可清偿的垫资。
3、垫资利息:
垫资利息是指因垫资导致的资金占用费用。承包人主张垫资利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
4、垫资清偿:
垫资清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出垫资清偿请求;
(2)承包人已就垫资金额、利息等事项与发包人进行结算;
(3)发包人同意并确认垫资事实及清偿金额。
5、垫资优先偿还权:
承包人的垫资具有优先偿还权。在发包人不能同时支付工程价款和垫资金额时,应优先支付垫资金额。
6、垫资争议解决:
对垫资金额、利息等争议,承包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发包人对承包人主张的垫资事项有异议的,应提供反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