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为促进企业投资和资本市场发展,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以下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 一般股息红利
企业取得的境内外企业派发的股息红利,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优先股股息
企业取得的境内外企业发行的优先股股息,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其他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取得的下列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增资扩股等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
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
企业处置其他权益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免税范围
免税范围仅限于企业取得的上述权益性投资收益。对于非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企业取得的利息、租金等,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意义
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具有以下意义:
促进企业投资:通过减轻企业税负,鼓励企业加大权益性投资,扩大资本投入。
优化资本市场环境:提升权益性投资的吸引力,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增强企业活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动力。
适用条件
享受该免税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投资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上述免税范围
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等税收基本要求
企业应及时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合理利用免税优惠,促进企业发展和资本市场繁荣。
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我国税收制度中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根据该政策规定,企业取得的境内外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的一般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的实施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1. 促进企业投资:减免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税,降低了企业投资成本,鼓励企业加大权益性投资力度。
2. 活跃资本市场:通过减免股息红利所得税,降低了投资者投资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更多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3. 优化资源配置:该政策有利于引导企业资金流向具有成长潜力和创新能力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转型升级。
值得注意的是,该政策仅适用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个人取得股息红利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
股息:由上市公司向其股东分配的利润一部分,可以是现金、股票或其他资产形式。
红利:与股息类似,由非上市公司向其股东分配的利润。
配股:公司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从而获得资金。
送股:公司以免费赠送的方式向现有股东分配新股,不涉及现金交易。
权益分派:公司向股东分配除现金外的其他资产,如股票、债券或基金单位。
上述收益均属于税法所称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在纳税时需要按照相应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具体税率如下:
居民个人:20%
非居民个人:10%或《反避税公约》协定税率
企业(含上市公司):25%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在进行权益性投资时,会取得对应的股息或红利收入。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的确认时间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确认收入时应以实质经济活动为基础,而不是仅仅依据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权责发生制原则:
当企业有权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时,且该收入金额已确定或可合理估计时,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的确认时间通常为以下:
收到股息红利:当企业收到股息红利时,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应享有而未收到:如果企业已应享有股息红利,但尚未收到,应将其作为应收股利计入资产负债表。待收到后,再计入当期损益。
股息红利权益:对于在持有期内已确认但未分配的股息红利,应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注意事项:
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时,应确认与股息红利相关的税费。
如果股息红利与权益性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化相抵消,则无需确认收入。
对于联营或合营企业的股息红利,其确认时间应遵循企业合并报表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