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利息
建设工程款利息,是指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工程价款尚未支付完毕,发包人因逾期付款而向承包人支付的利息。其目的是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补偿因工程款迟付造成的资金占用成本。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价款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建设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利息 = 逾期付款金额 × 逾期天数 × 利率
其中:
逾期付款金额: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尚未支付完毕的工程价款金额。
逾期天数: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发包人支付完毕工程款之日止的天数。
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例如,某建设工程的工程结算价款为1000万元,发包人逾期付款60天,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的利息为:
利息 = 1000 × 60 × 利率(假设为5.65%)= 33900元
建设工程款利息作为一种补偿性的条款,既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工程款及时支付。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的秩序,维护工程各方的利益。
建设工程款利息计算法律条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
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迟延履行期间应当履行义务的价值。
承担迟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违约金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如果承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可以按照上述法律条文要求承包人支付利息。
具体利息计算方法,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第17条 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纠纷,利息从工程款结算之日起计算。未约定利息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建设工程款利息约定超四倍LPR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款利息约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超出部分无效。
该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工程款结算的公平公正,防止承包商通过约定过高利息来牟取暴利,也防止发包商以过低利息来拖欠工程款。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款利息约定超四倍LPR的,法院通常会支持承包商请求按LPR四倍计算利息的部分,而超出部分则会被认定无效。例如,某工程款合同约定利息为LPR的十倍,法院会支持承包商请求按LPR四倍计算利息的部分,即LPR的四倍,而超出四倍的部分(LPR的六倍)则会被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款利息约定超四倍LPR不仅违法,而且还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法律风险:无效部分的利息会得不到法律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损。
财务损失:承包商无法获得约定利息的全部金额,可能造成财务损失。
信用受损:过高利息约定会损害承包商的信用,影响其在工程市场上的声誉。
因此,建设工程各方在约定工程款利息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避免约定超过LPR四倍的情况发生,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