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查和处理。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信机构收到个人或企业对征信报告提出的异议后,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
若异议涉及复杂的事实需要调查核实的,征信机构经与异议提出人协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和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在核查和处理期间,征信机构应当:
向异议提出人确认已收到异议;
对有异议的信息进行核实,包括从信息提供者和其他相关方获取信息;
与异议提出人深入沟通,了解异议的具体情况;
根据核查结果,对征信报告中存在错误或遗漏的信息进行更正或补充。
如果征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核查和处理,异议提出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投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督促征信机构及时处理异议,并对逾期处理的征信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征信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查和处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异议核查处理时限: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征信机构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
核查完毕后,征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核查处理程序:
1. 受理异议:异议人通过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
2. 初步审查:征信机构对异议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属于征信异议。
3. 核查取证:征信机构向相关信息提供者、数据来源等核对异议信息。
4. 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征信机构得出异议是否成立的。
5. 处理结果告知:征信机构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处理结果:
异议成立:征信机构将错误或遗漏信息更正、删除。
异议不成立:征信机构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理由。
异议处理期间征信记录的影响:
处理异议期间,征信机构不得将有异议的信息作为逾期或不良信息报送。
征信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有明确的时限进行核查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征信机构在收到个人异议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步骤:
1. 受理异议:征信机构收到异议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受理,并告知个人受理结果。
2. 核查异议:征信机构应按照个人提供的资料和证据,核实个人所质疑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和及时。
3. 反馈核查结果:核查完成后,征信机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给个人。
如核查结果表明个人异议属实,征信机构应当立即更正相关信息,并向个人发送更正报告。
如果个人提供的异议材料不充分,征信机构可要求个人提供补充材料。此时,征信机构完成核查处理的时限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征信机构在接到异议后,并非一定要更正信息。如果核查结果表明个人异议不属实,征信机构可以维持原有记录不变。
保障个人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征信机构的重要职责。因此,征信机构有义务及时、有效地处理个人异议,维护个人征信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