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规范民间借贷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借款合同的认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民间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合同应载明借款人、贷款人、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口头合同的效力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利率的限制
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应超过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以周息、月息、季息、年息等形式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以年利率计算。
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借贷关系中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计算。
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应对主张的债权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主张免除债务或履行债务的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其他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还对民间借贷中的担保、抵押、代位求偿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例如,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效力,借贷人不能以借款合同无效为由抗辩担保合同的效力。抵押人因不履行抵押债务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可以就担保债务向保证人追偿。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完善了民间借贷司法制度,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维护了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2021〕36号),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排除范围
《司法解释》不适用于下列案件:
1. 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 涉及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专业放贷机构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3. 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4. 基于商品买卖、服务合同等其他合同关系衍生的债务纠纷案件;
5. 涉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三、特别规定
1. 基于民事合同的借款合同,以共同出卖不动产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为目的,由借款人出具并经出卖人盖章确认的书面协议,并实际用于清偿债务的,视为民间借贷,适用《司法解释》。
2. 为合理控制民间借贷风险,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对于借款用途不明确、借款金额过大或借款期限过长、利率过高等明显偏离正常民间借贷行为的案件,不适用《司法解释》。
四、其他
本批复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学研究所研究提出,判决监督庭、研究室会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和限制,并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解釈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借款人超过此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对于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法定利率。
解釈还規定,民間借貸債務糾紛中,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償還本金利息的,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債務人對債權人提供的債權憑證有異議的,應當舉證證明。
對於保証合同的效力,解釋規定,保証人應當保證主債務履行。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應當應債權人的要求,履行保證責任。
解釈还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例如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解释》的出台加强了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司法监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于2015年8月28日施行,旨在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该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利率计算方法、诉讼时效等关键问题。其中,规定了借贷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利率计算上限,防止高利贷行为;延长了诉讼时效,保障债权人的追偿权。
规定还强调了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明确借款人负有举证证明借款事实和用途的责任,出借人负有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借款人恶意抵赖借款,维护出借人的正当利益。
规定还规范了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了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对担保合同的效力提出了要求。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担保制度的效力,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该规定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规范司法裁判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