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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利息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利息的司法解释)



1、关于执行利息的司法解释

关于执行利息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包含了关于执行利息的司法解释。

《解释》第284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请求执行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执行利息自提出申请执行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包括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原因未能及时履行义务所延误的时间。执行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解释》对执行利息的计算方式、计算期限和利率基准进行了明确。执行利息的计算期限自申请执行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包括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原因未能及时履行义务所延误的时间。这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执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执行不能及时进行的,可以请求法院按照执行利息标准计算执行利息。执行利息的利率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解释》的出台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请求执行利息,弥补因被执行人拖欠债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解释》也明确了执行利息的计算方式和利率基准,有利于统一司法实践,保证执行效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利息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执行利息的规定:

执行合同约定的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36%,法院予以支持;超出年利率36%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法定利息。借贷双方未约定利率,或者约定利率不明确的,适用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

执行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出借人有权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执行复利。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期间内对利息进行 capitalization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利息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为民间借贷案件。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如金融机构贷款案件、融资租赁案件等,利息的执行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

3、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利息问题的批复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利息问题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的利息计算,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正确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执行期间利息的计算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申请人不申请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计算。

二、执行利息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对于确有困难不能立即履行完毕的,执行利息计算截止至债务人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已生效法律文书对利息计算另有规定的,按其约定执行。但利息约定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超出部分不予执行。

四、执行完毕后,当事人就执行利息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重新计算执行利息:

(一)执行利息计算公式有误的;

(二)执行利息计算期间有误的;

(三)执行利息计算利率有误的;

(四)其他确有错误的。

五、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4、关于执行利息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关于执行利息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个: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利息问题的批复(1986年):规定从受理执行申请之日起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债务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向债权人支付利息。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明确了执行利息的计算方法,从执行裁定作出之日起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衔接工作依法保障胜诉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意见(2019年):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移交时,要明确移交申请中是否存在执行利息的请求,并及时收取。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规定执行异议人提出债权人要求支付高于国家规定利率的执行利息的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年):规定对于债权人请求执行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执行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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