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非法占有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构成借贷非法占有罪,须具备以下要件:
1. 主体要件
行为人必须具有借款人身份,即向他人借贷并承诺归还的人。
2. 客观要件
(1)借用合法的财物:借用人以合法途径取得他人财物,如借款、借物等。
(2)非法占有:借用人故意不返还财物,或将财物处分、变卖,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数额较大: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达到一定程度,足以构成犯罪。
3. 主观要件
(1)非法占有目的:借用人从一开始就有不归还财物的目的。
(2)故意:借用人明知应返还财物,却故意拒不归还。
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借款人逾期不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
经催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
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转移、变卖、毁损已设定的抵押物、质物或担保物;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理担保物、质物或抵押物。
认定借贷非法占有时,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行为、主观意图、借款用途、催要情况等因素,并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借贷非法占有认定的依据
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标的物交付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返还。若借款人不按照约定返还,可能构成非法占有。对借贷关系中非法占有的认定具有特定的法律依据。
1.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履行期届满后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的,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出借人请求返还借款,借款人辩称借贷关系不存在或已清偿,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4. 证据规则
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负举证责任。若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或主张已清偿,则应提供相反证据。
5. 行为认定
借款人未经出借人同意,将借贷物擅自转移、处分或毁损等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
对借贷关系中非法占有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民法典、司法解释、证据规则以及借款人的行为等因素。
借贷非法占有认定依据
借贷非法占有是指借款人不按照约定归还借款,达到一定程度后,构成犯罪行为。认定借贷非法占有需依据以下标准:
一、主观方面
借款人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观上不打算归还借款。表现为:
明知已到还款期限,仍拒绝归还借款
以虚假的理由推脱还款
恶意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二、客观方面
数额较大:非法占有借款数额达到一定程度,一般认为超过人民币 5000 元以上即可认定为数额较大。
期限较长:借款人超出约定的还款期限,且时间较长,如超过三个月以上。
三、其他因素
借贷关系明确:借贷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有借据、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催收无效:债权人多次催收,但借款人拒不归还,且没有正当理由。
借款人具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借款人为逃避债务,转移或隐匿自己的财产,如变卖房屋、车辆等。
四、排除情形
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借款人无法归还借款的,不构成非法占有。
债权人宽限还款:债权人同意延期还款或减免债务的,不构成非法占有。
债务争议存在:借贷双方对债务存在争议,且尚未达成一致的,不构成非法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