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之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为规范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维护交易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如下: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企业之间借贷属于民间借贷,适用《合同法》关于借贷合同的规定。
借贷合同的效力
借贷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载明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但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合同成立的,法院予以认可。
借贷利息的限制
借贷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
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企业借贷的担保
企业借贷可以通过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进行担保。担保的范围和效力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确定。
企业借贷的优先受偿权
企业借贷的债权人对借款人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顺序按照法律及合同约定确定。
《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企业之间借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企业间的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企业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借贷合同的合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之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
为了规范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之间借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之间因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章 借贷合同
第二条 企业之间借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贷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借款金额;
(二)借款期限;
(三)利息约定;
(四)借款用途;
(五)还款方式;
(六)违约责任。
第三条 企业借款,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批准;
(二)借款用途符合企业章程和法律规定;
(三)借款金额在企业年度预算范围内。
第三章 利息
第四条 企业之间借贷的利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四章 还款
第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贷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
第七条 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应当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担保
第八条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担保措施。
第九条 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违反借贷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借贷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之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旨在规范企业借贷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原则:
借款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借款用途不得违法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应具备偿还能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借款人未经出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借款债权。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担保:
企业之间借贷可以约定担保,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担保合同应符合担保法规定。
借款到期:
借款到期,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
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出借人有权主张利息、罚息及其他损失。
争议解决:
企业之间借贷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明确了以普通程序审理。
司法解释规定为企业之间借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借贷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