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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中未规定利息的执行索赔范围
当调解书中未明确约定利息时,执行时可索赔的赔偿范围包括:
1. 法定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偿还本金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法定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4.15%。
2. 逾期履行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逾期履行金是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约定的违约赔偿,其数额应合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
3. 诉讼费和执行费:
由于债务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债权人被迫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产生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应由债务人承担。
4. 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应包括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收益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索赔的赔偿范围应以调解书的内容为依据,并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调解书中明确约定不支付利息,则不能以利息损失为由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