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使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单位。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一)在本省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二)具有符合贷款条件的合法有效的住房购买、承建合同或购买、修建住房的合法证明文件;
(三)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还款能力符合规定;
(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五)符合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风险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贷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的年数。
第六条
贷款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贷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面催收;
(二)按合同约定收取罚息;
(三)冻结或划拨贷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心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在本省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二)无逾期未还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
(四)已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提供相应担保;
(五)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发放
第四条 贷款发放金额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能力、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心公布的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六条 贷款发放后,中心负责贷款管理工作,包括贷款回收、逾期管理、抵押物管理等。
第七条 借款人应当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逾期未还的,中心有权采取催缴、扣划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措施。
第五章 贷款结清
第八条 贷款结清后,中心应当及时解除抵押。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职工和公积金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沂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含二手房)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贷款申请条件
第三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参加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 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4. 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无不良信用记录;
6. 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还款能力、所购住房价格等因素核定。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四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职工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批。
第五章 贷款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公积金中心与职工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
第九条 职工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职工提前还款的,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
第六章 贷款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 职工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催收。
第十二条 职工逾期不还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冻结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 报告征信系统;
3. 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四章 贷款申请
第五章 贷款审批
第六章 贷款发放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八章 贷款逾期处理
第九章 贷款担保
第十章 贷款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
贷款条件
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目的。
有稳定的还款能力。
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房抵押物。
满足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最高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贷款期限
最长期限为30年。
贷款申请
借款人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贷款审批
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和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贷款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
贷款发放
贷款审批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一次性发放给借款人。
贷款偿还
借款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逾期偿还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规定进行催收。
贷款逾期处理
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规定进行处罚,并可能采取法律措施。
贷款担保
贷款由符合规定的住房抵押予以担保。
贷款终止
贷款到期偿还完毕或者提前结清贷款,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的,贷款即行终止。